侵犯财产的犯罪,通称“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包括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是各种具体财物。无主物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贪污的赃款赃物,走私的物品,赌场上的赌资等,虽是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或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但这些财物有其原来的合法所有人或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没收归公,仍不得非法加以侵犯(如抢劫、盗窃等),因而仍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本罪的主体,除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外,其余皆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除故意毁坏财物罪外,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私财产关系的行为。
构成侵犯财产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凡是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已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但是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主体。
2.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毕竟侵犯财产罪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是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才能引起侵犯财产犯罪行为的发生。
3.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通常是各种各样具体的财物,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又有动产、不动产,以及能源、票证等等。
4.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手段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类型包括: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