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 (2010-1-8 14:38:54)
盗窃罪 (2010-1-8 14:37:41)
抢劫罪 (2010-1-8 14:37:6)
什么是侵犯财产罪 (2010-1-8 14:26:21)
哪些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0-1-8 14:23:27)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10-1-8 14:21:4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0-1-8 14:21:17)
投毒罪 (2010-1-8 14:20:26)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2010-1-8 14:18:48)
破坏电力设备罪 (2010-1-8 14:1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