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占罪 (2010-1-8 14:40:26)
聚众哄抢罪 (2010-1-8 14:39:47)
诈骗罪 (2010-1-8 14:38:54)
盗窃罪 (2010-1-8 14:37:41)
抢劫罪 (2010-1-8 14:37:6)
什么是侵犯财产罪 (2010-1-8 14:26:21)
哪些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0-1-8 14:23:27)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10-1-8 14:21:4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0-1-8 14:21:17)
投毒罪 (2010-1-8 14: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