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发现漏罪 数罪并罚获刑19年

  出生在北京市东城区的被告人蔡某,因诈骗罪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合同诈骗罪,最终,被延庆法院以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经查,2005年1月20日,被告人蔡某在无实际投资能力的情况下,以中国国际开发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经营地点在延庆县的北京利康药材经营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签订了人民币5000万元的项目建设投资合同,合同约定要获得投资必须先付50万元启动资金。为此,被告人蔡某在获得北京利康药材经营中心投资启动费人民币50万元后逃匿,并将骗得的钱款全部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蔡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后,在服刑期间又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合同诈骗罪,没有判决,属漏罪,应对合同诈骗罪进行判决,并与已判诈骗罪所作出的判决,实行并罚,对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期间,表示自愿认罪,并同意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方式审理此案,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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