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遭遇合同骗局后,首先会想到去公安局报案或上法院打官司,殊不知在大多数合同骗局中,被骗的一方总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公安局往往会以案件是民事纠纷不予立案、法院也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当事人的立案申请,让当事人“知难而退”。
遇到这种问题该怎么办?首先,就是要保留好立案时的证据,切不可将案件原件交给受理部门,一旦丢失将无法补救;其次,要注意保留立案过程的痕迹,如果是公安局,应当要求出据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如果公安局就是不给立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向当地检察院控告,由检察机关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再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处理。
如果是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立案申请,同样也应当给出一个不予立案的裁定,如果法院拒绝出裁定则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或直接向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