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婚介为诱饵实施诈骗被判刑

  陈某强、陈某征、孙某强等人万万没有想到,和自己共枕一夜的 “结婚伴侣”均在第二天以各种借口离开并一去不复返,如梦初醒的他们方知被骗。2010年3月9日,被告人陈水华以诈骗罪被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陈水华,男,47岁,农民,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八岩村人。2009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陈水华伙同“小粟”、“小廖”、刘某婷(三人均在逃)等人到恭城县西岭乡鱼田村,谎称要帮陈某强、陈某征介绍老婆,为使对方相信自己,陈水华向两人保证如看中对方的话保证能结成婚,并且在给付介绍费后就可以留下对方过夜。陈某强、陈某征信以为真,在“相亲会”上陈某强看中了刘秀婷,陈某征看中了小廖,于是在陈水华的授意下两人分别拿出了2740元和2200元的介绍费和礼金。吃完宵夜后,陈水华果真让刘秀婷和“小廖”留了下来,自己拿着钱走了。然而,好景不长,到了第二天,刘秀婷和“小廖”分别以各种借口要求回家一趟,这一去两人就再也没回来,陈永强、陈全征两人方知上当受骗。
  2009年9月4日被告人陈水华故技重演,伙同“怡秀”、“小陶”(二人均在逃)等人来到恭城县西岭乡长山村,以帮孙某强介绍老婆为由,又骗取了孙某强人民币1620元。孙某强随即向当地公安报案,并和陈水华取得联系,假称陈水华帮他介绍的女的跑了,既然陈水华讲了打包票的,要求陈水华再帮他介绍一个老实的,陈水华说可以,要2000元介绍费,孙某强随即假装答应。2009年9月8日早上,被告人陈水华伙同张某德、董某荣(二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等人在西岭乡峻山大排挡再次实施诈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水华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因有同案人在逃,法院不予认定主从犯。被告人陈水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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