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如何保障校园安全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社会对校园安全的重视程度逐渐升级。2010年校园案件回顾:3月23日,福建南平一名疑患精神病男子在南平实验小学校门口挥刀乱捅,至少造成小学生8人死亡;4月12日,在广西合浦某小学门前发生凶杀事件,2死5伤,其中包括多名小学生;4月28日,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一名男子冲进雷城第一小学,持刀砍伤15名学生和1名教师;4月29日,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持刀行凶事件,受伤人员32名,其中学生29名;4月30日,山东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王永来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 5月12日,陕西省南郑县犯罪嫌疑人吴焕民持菜刀闯入圣水镇幼儿园砍杀,致使7名儿童和2名教师死亡。
近期数起伤害学生和幼儿园孩子的恶性案件,令人震惊。如何加强校园周边安全防范,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公共话题。重庆市为校园配备专业的警察,并且规定可以当场击毙行凶暴徒;广州市为每个学校配备警车,规定每间学校周边必须有一部以上的警车巡逻。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但同时我们应加快将校园安全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制度性保护措施。
校园安全从不是法律关注的盲区,我们的相关法规、制度并不缺乏。目前我国校园安全方面的法律还是较健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里都有相关内容。比如,《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公安部曾有过一个关于“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教育部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六条措施》。其中公安部措施的第二条规定“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第五条规定“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2006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十个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当年9月1日一开始施行的《办法》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已有不少具体规定。教育部曾专门发布了一个《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现行法律只能解决校园内的犯罪与治安的界定、处理,起不到前期预防管理的作用。尤其是在校园安全管理的全局问题如安全管理的责任、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力等方面,仍无明规。加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比较严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已经施行四年了,其普及率、达标率以及实施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关注此问题的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正在调研,准备在明年广东省两会上提出一件“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议案。“校园安全法要涵盖对校园所有不安全因素的治理、防范以及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处理方式,包括校园暴力、校巴安全、失火失窃、食物中毒等危及学校成员人身安全的事件,要通过立法把校园安全这套篱笆扎得更密、更稳。”
在近十年来的全国两会期间,有代表多次提出了关于校园安全的立法议案。1999年3月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武汉水利电力大学郭生练教授领衔湖北省代表团提交了相关议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来自20多个代表团的150多名代表,提交了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连署议案。在这次会议上,总计700名代表向大会议案组提交了21份关于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启动特别立法程序,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投入,为学校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提供必要的设施,努力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校园安全法应包括:首先,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得力,学生受到校外不法之徒的侵害,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学校的责任落到实处,学校应当为每一个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其次,必须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有义务科学配置教学网点、足够的活动场所及安全辅导员。再次,必须明确社区自治组织的责任,为学生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社区自治组织应当参加学校的安全管理会议,为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或者统筹委员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力量配备等,都应征求社区自治组织的意见。社区自治组织反映居民的需求,有利于确保学生在社区之内获得安全保障。
校园安全法应当是一部全方位保护学生安全的社会法。校园安全法的责任主体是学校,政府应当为学校履行自己的责任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外部条件,社区自治组织和学生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安全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