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移动QQ起诉灵通不正当竞争为何只获赔40万?

  近日看到市二中院新发出的关于腾讯移动QQ起诉灵通不正当竞争案的判决书,有客户打来电话咨询,其中关注最多的就是“获赔金额”的问题。大家对此都有部分疑问,腾讯公司起诉了500万的诉讼请求,为何法院最终只判决了40万?
为集中解决大家的疑惑,我这里就此问题简单的发表一下我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法院判赔40万自然是有其根据的,在我看来,原因主要集中在2点:1、定性;2、原告举证。
先说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市场的经营者
  2.侵害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
  3.行为具有违法性
  4.具有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腾讯公司诉讼的主要目的应该是要求法院定性,从而达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目的,这从腾讯公司诉讼中提供的证据量上就可以看出,而法院最终的判决也是支持了原告--腾讯公司的请求,所以,本案实质的最大问题已经解决,而判赔金额则放在第二位考虑了。
其次是原告证据。虽然“掌上i聊”系统能接入QQ即时通讯系统,并实现即时通讯功能,但根据腾讯公司已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是蔚蓝公司 和灵通公司复制使用了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QQ服务器软件。腾讯公司享有QQ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但“掌上i聊”系统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接入QQ即时通讯系统,并在对外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企鹅图形和“QQ”文字标识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换句话讲,法院判决赔偿金额的依据不是依据腾讯公司的“QQ服务器软件著作权”,而是企鹅图形和“QQ”文字标识的著作权,不同类别的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与传统的图形、文字作品著作权)所能够反映出的市场价值显然是有区别的。
所以,我认为腾讯公司的目的已经达到,最终的判决结果亦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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