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竞争与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市场就谈不到市场竞争,不能保证充分竞争状态的市场不是完整的市场经济。人为消除市场中应有的竞争,是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反竞争行为是在损害市场经济的根本。反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前者包括排除竞争、阻止竞争的发生、及消灭竞争的存在和避开竞争;后者属于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正当竞争从性质上属于反竞争行为,可反竞争行为不仅限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回放
原告##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纯净水”的中型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原告发现被告##食品厂为宣传其“活性水”产品,在公开媒体刊登整版广告在对“活性水”的优点进行全面宣传的同时,还对“纯净水”进行了评议,提出“纯净水并不等于健康水”。该广告词称:“专家们明示:真正的好水,不仅仅纯净,还应赋予健康特性富氧、活性大、分子集团小,水的生理功能接近人体细胞水,这便是‘活性水’”。
2001年,原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上述广告对纯净水产品的贬低,严重影响了产品的销售,给我方造成极大的声誉和经济损害,请求立即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责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我方名誉及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诉广告用语中对“纯净水”的贬低论述主要是依据了北京爱迪曼生物研究所所长李复兴教授的学术观点。因此该广告借用“专家指出”的方式对“纯净水”进行评价,采取比较广告的形式,是对纯净水商品信誉的贬低。该广告词中关于纯净水缺陷的论述,仅仅是某个学者的学术观点。这种学术观点尚未得到国家权威机构的评定和认同,也未得到国家医疗机构的科学论证和临床证明。被告故意实施上述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贬低纯净水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社会效果,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原则”的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律师分析
什么叫做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应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第一,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是以法律形式的规定了所用经营者的“竞争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列举一部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列举不可能把所有的行为都包括无遗,难免出现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看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竞争规则”。本案被告在广告中利用某个学者的学术观点,指责纯净水的缺陷,其目的是贬低他人类似商品,以宣传自己所产的“活性水”商品。被告的行为虽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行为,但确实违背了此法所规定的“遵守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规则”。第二,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合法权益既存在实际损害,也存在可能损害,而不以行为人是否盈利来判断。本案被告在广告词中关于“纯净水”的评价在客观上贬低了纯净水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致使原告的该产品销量下降,受到一定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三,经营者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本案原、被告在同一地区,且原告生产的“纯净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应当知道自己的上述广告后会损害“纯净水”的商品信誉,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但仍有意识地实施这一行为,希望或放纵这一损害竞争对手的结果发生,因此被告在主观心态上是故意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兜底法”,在目前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的形势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被人用作自我保护的最佳法律武器。因此面对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大中小企业应该积极应对,不但要树立自己的优质品牌,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增强竞争优势,而且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譬如可以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和申请专利保护,以避免遭受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即使遭受侵害也可以最大限度的挽回自身遭受的损失。同时,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社会开放式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一般很难防范,因此还要积极准备对策以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经营者一旦遭受侵害,在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营协商无效的情况,首先可以请本行业的行业协调自律组织(譬如协会)出面进行调解;其次,如果调解无效,则应该申请由国家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则应当向侵权实施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挽回影响,赔偿损失。
友情提示
商标、商业秘密,这些涉及到企业生存发展的权利客体,在很多时候下,很容易成为企业与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这既是对企业的限制,又是对自然人的一种约束。面对信息社会的激烈竞争,如何保护好自己企业的商标、如何让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如何判断自己的企业是否已经对其他企业构成了侵权,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越来越关心的问题。
为有效保护企业的权益,使得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企业发展铺平道路,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为您总结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做法和注意点,希望对您有所裨益!
1、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从而有效的对相关权益进行保护
当企业制度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制度便成了这个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企业的管理和发展需要制度,这体现在各个方面,也包含了企业在商标,技术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极易发生不正当竞争的因素。所以,建立有效健全的管理制度,是从自身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有效打击
这个不想过分的展开,因为这个道理再简单不过了。对一个企业来讲,当你的竞争对手使用违法的手段与你进行市场竞争的时候,维权、打击,应该是个信息时代和法制社会的第一选择,不是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