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反映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技术成果情况。
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对象,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客体,这种实用新型则主要是指小发明。
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
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在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专利。
据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我国受理的国内外专利申请总量突破400万件,其中实用新型为24.5万件,同比增长12.4%。我国申请人提交专利国际申请5,401件,同比增长41.2%。其数量位于美、日、德、法、韩、英之后,排名第7位,较2006年年底提前了1位。
从上面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如此数量巨大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增长,从一个侧面反应出来了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就是依靠这些实用新型的专利在维系自己的市场。
但是限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特点,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审查没有问题即可通过,所以,其新颖性,创造性均不如发明专利高。也正式因为这样一个特点,造成现在市场上实用新型专利的纠纷非常的多。原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广良指出,我国许多企业依然处于有“制造”无“创造”的“非知识产权”的模糊状态。他警告说,如果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必然陷入两难境地。
案例回放
原告覃某某诉广西南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x型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权案,在一审期间,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对此提出了上诉,本案经过二审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两个法院审理同样的案件,但最终的结果确实大相径庭,这不得不让人感到差异。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让两个法院出现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呢?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一下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为:
覃某某于2002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x型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2003年授予原告该专利权。“x型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为:l、一种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外形与摩托车坐垫相配合,它由罩体(1)和锁紧装置(2)组成,其特征在于:罩体(1)主要由反射层(3)和隔离层组成,锁紧装置位于罩体的裙边并与罩体联成一整体,它包括弹性罩边和锁紧扣,它与摩托车坐垫之间形成可拆卸式配合。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罩体的隔离层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所述的反射层是指依附于隔离层上的涂层。原告于2000年5月开始发现被告生产的彩云牌座套在市场上销售,因此于 2000年 11月以被告生产的彩云牌座套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本院。被告生产的彩云牌座套由银白色坐面、黑色侧包面、位于座垫边缘的绑绳及弹性胶组成。
2005年,覃某某与南宁市电力器材厂签订一份《“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覃某某许可南宁市电力器材厂实施“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专利实施许可费为 3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5年8月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另外,广西南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原告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结案通知。
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内容如下:
(1)被告南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生产彩云牌摩托车防晒保健专用座套;
(2)被告南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0万元给原告覃某某。
案件受理费 5510 元,财产保全费 1520元,共计7030元,由被告南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为:
被上诉人覃某某于1997年8月1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 1998年 12月25日授予覃某某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250808.2,专利权利要求为:l、一种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外形与摩托车坐垫相配合,它由罩体(1)和锁紧装置(2)组成,其特征在于:罩体(1)主要由反射层(3)和隔离层(4)组成,锁紧装置(2)位于罩体的裙边并与罩体(1)联成一整体,它包括弹性罩边(5)和锁紧扣(6),它与摩托车坐垫之间形成可拆卸式配合。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罩体(1)的隔离层(4)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所述的反射层(3)是指依附于隔离层(4)上的涂层。2000年5月,覃某某开始发现南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彩云牌摩托车防晒保健专用座套”在市场上销售,认为该座套侵犯了其“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权,遂诉至法院。
2000年8月12日覃某某与南宁某厂签订了一份《“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覃某某许可南宁某厂实施其“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专利实施许可费为3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0年8月28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
南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于 2000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覃某某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1年 6月15日作出维持覃某某ZL#########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此后,南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年1月13日就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年1月23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
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内容如下: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市经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覃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共计12540元,均由被上诉人覃某某负担。
律师分析
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其分歧的焦点在于南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彩云牌座套是否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认定彩云牌座套的技术方案完全包容了原告的专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得出构成侵权的结论。二审法院则认为,彩云牌座套因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两个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
分析该权利要求可知:其独立权利要求为“l、一种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外形与摩托车坐垫相配合,它由罩体(1)和锁紧装置(2)组成,其特征在于:罩体(1)主要由反射层(3)和隔离层(4)组成,锁紧装置(2)位于罩体的裙边并与罩体(1)联成一整体,它包括弹性罩边(5)和锁紧扣(6),它与摩托车坐垫之间形成可拆卸式配合”。其中,前序部分“一种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外形与摩托车坐垫相配合”,说明外形与摩托车坐垫相配合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在申请日前已属公知技术,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特征部分记载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新的技术特征为:罩体由反射层和隔离层组成,锁紧装置由弹性罩边和锁紧扣组成。其从属权利要求为“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罩体(1)的隔离层(4)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所述的反射层(3)是指依附于隔离层(4)上的涂层。” 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隔离层”和“反射层”做了进一步限定,即隔离层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反射层是依附于隔离层上的涂层。
综上,覃某某“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应是一种由罩体和锁紧装置构成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中,罩体由隔离层和反射层组成,锁紧装置由弹性罩边和锁紧扣组成。所以,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诉人的请求。
友情提示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有很大的不同,从申请的程序上就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即:实用新型不需经过实质审查,只需经过形式审查通过即可。所以,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远远高于发明专利。
对于生产型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市场维系的关键有可能来自于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所以,如何有效的保护其有效性、不被侵权等,就显得异常重要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修订)》
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