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截至2007年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69.4万件,同比增长21.1%,其中外观设计分别为26.8万件,同比增长33.0%。是三种专利申请中受理数量和同比增长最高的。
案例回放
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一直使用在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加连锁店。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于1993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司于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某快餐店于1993年4月10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厅就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于是,鸿利公司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某快餐店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
律师分析
根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权利的保护以权利人向专利局声明保护提交的图片、照片为限。据此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
但是,本案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专利侵权纠纷,还涉及了企业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案中,如果没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么也不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其保护也就没有这么全面。
友情提示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如纺织品、陶瓷、茶具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未被使用于某载体之上不能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
所以,这也给很多企业进行了提示,对外观设计的持有,往往不注意与企业产品相结合,结果造成其专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有很多的企业在不经意间就对其他企业的外观设计构成了侵权,尤其体现在商标申请与保护中,作品登记申请与保护中等。这是一个比较专业和复杂的问题,对一般性的生产型企业而言,在重视的同时,应该更多的关注重视的方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修订)》
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