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机构,不能有任何营利行为。
近期有一位咨询者,是一位VOD经销商,其代理经销国内一家小的VOD生产商的产品,每年的市场销售量约在1000套。2009年,其接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的律师函,被要求支付版权费,具体做法就是购买音集协的“签”,500元/个,一共被要求买10000个,总计500万,首次至少购买2000个,即10万元。所谓“签”,其实就是音集协的授权标识。这位经销商闻后着实吓出一身冷汗,按照音集协的要求,支付500万的授权使用费,是根本无法承担的数额。面对音集协这种近似强制性的要求,经销商在惧怕被诉法院的压力下,请求是否可以少买点,因为自己实在承受不起。音集协的法务人员几经协商后,告知经销商可以联合其他商家和厂家联合购买,但数量不能少。
在我从事著作权律师这个行业以来,经历了音集协从“摆设”到“强硬”的过程,其代表著作权人维权本无争议,但其做法我认为值得商榷,其近似强买强卖和过分追逐利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亦可能损害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
前几日我国首次召开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会议,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会议上强调,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背景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要从筹备、组建转入正常运行状态,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这个“依法”,其实正式给音集协这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警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机构,不能有任何营利行为。所以,音集协现在的做法,已经出现了“追逐利益”的迹象。
诸如音集协的如此做法,如果不加以规范和透明,用不了多久,势必会引起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冲突。
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晚、基础差,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还很薄弱,各集体管理组织在建立健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发展之路还任重道远。所以,重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和体制建设,防止其走偏,实应引起立法部门和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的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