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值得商标被许可人重视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实务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某商标被许可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没有在产品包装上将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等予以标注,而且也没有将商标许可人,即专用权人的信息标注在产品包装上。结果被工商部门查获,产品总价值约1.3万元。被许可人找到我,询问有什么办法可以在不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情况下不受处罚?
我的答复非常直接:没有!
  正如前述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许可人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属于“必须”遵守的条款。对于这类条款,即便是某些地方政策对其有变通,但也不能在实质上对其有所违反。
  所以,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一定要清楚的理解商标法的规定,切忌不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怀有侥幸心理,否则损失的后果将找不到补救的办法。
同时,这里顺便解释一个问题: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是否会因此而无效?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所以,原则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的,而非“可以”。但是,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4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的,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所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的,该使用许可合同不会因此而无效。但是,为了能够将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完整,如:具有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抗辩权,建议最好还是备案,而且成本并不高,如委托墨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仅需几百块。所以,建议合同当事人遵照规定及时将合同向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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