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十件典型商标案例

一、加工销售假冒“邦迪”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9 年1月19日,浙江省青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何XX、朱XX、陈XX所在的青田县祯埠乡XX村进行检查,查获了大量“邦迪”注册商标的创 可贴。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邦迪”注册商标商品。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2008年2月开始在青田县祯埠乡XX 村从事假冒“邦迪”注册商标创可贴的加工销售,非法经营额111456元,违法所得27696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加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浙江省青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案 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销售假冒“拉芳LaFanG”、 “雨洁Raclen”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9年12月15日,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圃分局在例行巡查中发现中山市黄圃镇某仓库存放有涉嫌假冒“拉芳LaFanG”、“雨洁 Raclen”、“拉芳”注册商标的洗发露包装罐70箱(500个/箱)及其包装纸箱4120个,当场予以查扣。根据送货司机交代,工商执法人员又查出中 山市黄埔镇XX塑料厂未经授权擅自生产“拉芳”字样的塑料盖,并当场查扣“拉芳”大塑料盖75840个,小塑料盖51840个,生产“拉芳”塑料盖的模具 2套。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查扣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该塑料厂负责人刘XX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超过1万件。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刘X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中山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黄圃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工销售假冒“NIKE” 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9年3月2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和朝阳区公安分局根据投诉,对北京市朝阳区 孙河乡XXX村148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田X及其家庭成员,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购进“TITLEIST”、“CALLAWAY”、 “CLEVEAND”、“PING”、“NIKE”、“TAYLORMADE”等品牌半成品的球杆、球头、球杆把套再用切割机、磨杆机、烤箱等工具制作成 成品杆,以每套480-520元的价格出售。朝阳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侵权高尔夫球具实施了暂扣手续,共暂扣“TITLEIST”、 “CALLAWAY”、“CLEVEAND”、“PING”、“NIKE”、“TAYLORMADE”等品牌的高尔夫球杆、球头、球杆把743支。经鉴 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值10867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加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9年11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判决:被告人田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田XX犯 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 人代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 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劳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龙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 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田X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销售假冒 “五粮液”、“茅台”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9年3月31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 事人田XX经营的商行库房中存放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茅台、国窖、水井坊、剑南春等品牌白酒,案值12万余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 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加工销售假冒 “ ” 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9年5月2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根据举报,对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 销售柜台、办公室、库房进行检查,查获了大量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 品牌打印机。后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调查,当事人非法经营额达100多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海淀工商分局将案件移送公 安机关处理。
  2009年9月2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庭审,判处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1 年,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法定代表人个人判处罚金15万元。

六、销售假冒“水井坊”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9年4月10日,浙江省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陈XX经营的乐清市虹桥XXX糖果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标有“水井坊”字样的白酒 68瓶。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查明,当事人从2009年1月开始从一送货上门者处以45元/瓶购进标注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水井 坊”商标的白酒348瓶,计购货款15660元,然后以470元/瓶价格销售84瓶,销售额39480元;以500元/瓶价格销售186瓶,销售额 91800元,合计销售额13128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销售假 冒“GUCCI”、“BURBERRY”、 “MONTBLANC”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9年3月24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根据线索,对广元西路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假冒“GUCCI”、 “BURBERRY”、“MONTBLANC”等注册商标的眼镜、手表和皮具共计485件。经查,该经营场所负责人为左XX、左YY,经商标权利人确认, 上述查扣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根据杭州淘宝网公司提供的网络交易记录,当事人累计销售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超过2500件,非法经营额达35 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 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9年12月23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左XX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左YY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八、销售假冒“OBALI”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9年1月21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中山市西区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扣涉嫌假冒“OBALI”注册商标的各式洋酒共843 瓶。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达16.519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经营场所负责人张X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中山市工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销售假冒“乌海二锅头”、“老银川”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9年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罗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罗平县城关镇某出租屋进行检查,发现该屋放有大量涉嫌假冒“乌海二锅头”、“老银川”注册商标的白酒及商标标识。经查, 该出租屋为叶XX租用来销售白酒,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查扣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根据厂家提供的价格表计算,非法经营额达15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平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销售假冒“LS”、 “multi9”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9 年3月17日,浙江省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塔XX(埃及籍)租住的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北区单元房进行检查,当场查扣涉嫌假冒 “LS”、“multi9”注册商标的小型断路器商品680件(规格:1P,12只/盒,20盒/件),其中,标注“LS”的小型断路器有425件,标注 “multi9”的小型断路器有255件。经鉴定,上述查扣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浙江省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依法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09年7月中旬,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依法批准逮捕塔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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