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集团的房地产专业律师让我到朝阳法院的某派出法庭立案,这是我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助理以来第一次独立完成案件的立案工作。下面就是我对这次立案工作完成后的一点心得体会。
此次立案过程中,感触最深的一点就是信息的不对称。每一个前来立案的人最希望的一定是法官收下自己的材料,每一个法官希望的也必定是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合法并且齐备,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于法官的期许或者判断之间存在的差距。如果当事人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而被法官拒绝的,诸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或者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或者应该先经过仲裁程序的案件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事前只要找寻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即可解决。但实际立案过程中,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不能当场立案的原因往往是因为立案人缺乏法官认为受理案件所必须的材料或者文件等。昨天我的案件即是如此,法官认为此案既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就需要附随作为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的法律文件,如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而提交的那份当事人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不足够作为证据。虽然后来找到了离婚证的复印件,但是法官还是以一定要见到双方离婚的法律文书为由拒绝接受材料。对此,我感到非常疑惑,作为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只要在民政部门当场完成离婚协议的签署工作,领取离婚证件,就说明已经离婚,如果离婚证还不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结束,一定要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的话,那么我国还规定此种离婚制度干什么?因此,在法律明文规定以外,在实践过程中,还有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某些规则或者惯例,这一部分隐藏起来不为一般人所知的信息,成了当事人立案的绊脚石,也成为法院拒绝受理的挡箭牌。
追溯信息不对称的原因,还是源于法官自身的裁量权。在立案的过程中,法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当事人即使对法官的判断有所质疑,也只能接受其结果。就比如刚才提到的法律文件究竟是不是本案所必须的,如果是,是否有其他的材料可以同样达到证明离婚财产分割情况的效果,是否可以在开庭阶段再提交给法官进行认证等,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出现争议时,法官的权利是被放大的。在昨天立案现场,法官在劝解一位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说道,我们这里是装有摄像头的,全程是有录像的。那么即使当事人在此时受到了法官明显的不公正待遇,能否有权调取录像为自己证明是未可知的。法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否行使得当是依托于法官自身素质的,当事人在这一阶段的救济是不够的。
当然,也有立案人自身的原因。如对于立案程序的不熟悉或者有大意疏漏导致的材料缺失,又比如离婚案件当事人没有亲自来到现场,无法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等。昨天法官也提到了一些对受理条件要求严格的原因,比如借款合同中债务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基于信任让债权人撕毁借条,但债权人不仅未撕毁借条反而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再次履行义务。法官谈到说出于对当事人的保护和对司法资源的节省,所以在立案阶段加强审核,不管当事人描述的是何种事实,法院只根据有现有的证明材料做出判断是否受理,这也是司法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的题中之义。
综上,对于如何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一方面要提高立案人自身的素质,避免犯低级的错误,不逾越法律明确的规定。为加大案件被受理的成功率,事前征求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备齐可能用到的各类材料,在现场和法官及时做好沟通,了解法官的需求,避免法官因为忽略了某些材料而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另一方面,法官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本,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精确的服务,为当事人指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并给予恰当的意见,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