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目前,在我公司的客户当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有一定比例,在这些企业当中既有规模大实力强的特级、一级企业,也有规模实力一般的二、三级企业,但无一例外的是它们下面往往都有数量不等的若干项目部。在这些项目部中有些是建筑企业直属的,其经营管理比较规范,让人放心;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一些建筑企业为了追求产值和管理费,以优惠的政策和较低的管理费用吸纳来的一些个体包工头作为负责人的项目部。在施工过程当中,这些项目负责人往往打着建筑企业的名义采购原材料和设备,但在签订合同时,他们的签章往往不是企业法人章或合同章,而是以项目部章替代,更有甚者连项目部章都没有(公司要求至少要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负责人的个人签字(对此仅限特殊情况公司警示慎之再慎)。对于此类合同签订后,我们多多少少都会有种不踏实的感觉。 
  因为首先从可信度来讲,项目负责人作为自然人远不能同建筑企业法人相比;其次,从实践来看,这些项目部的办公地点,一般都在工地上,在工程完工前你一般还能找到其人,一旦工程结束往往是人去房空,好一些的项目负责人通过手机能联系到,差劲的号码早已换掉,你想找都找不到。由此给公司应收帐款带来诸多问题,轻则货款回笼时间拖延太长,重则给公司带来坏帐损失。情况虽是如此,但迫于市场巨大的竞争压力,我们的业务人员往往还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直至最后在迫不得已情况下,去找这些项目部所挂靠的建筑企业收取货款。但在这种情形之下,这些建筑企业往往告诉你的是“谁签的合同找谁去”,一推六二五。每到此时,我们的业务人员往往一筹莫展,不知这些项目部同其所挂靠的建筑公司在付款责任方面是否存在某种联系。在此,笔者从此类现象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并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做一阐述,供广大同仁参考。 
  首先,就以上谈到的现象,笔者认为,在项目负责人构成“企业表见代理人”的情况之下,建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在这里,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民事法律上的代理及表见代理制度。 
  对于代理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这样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一般说来,企业代理人是由企业指定的(一般为书面委托)自然人代表企业在某一项目,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参与经济活动。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合法代理活动,其在委托范围内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作为委托人的企业承担。 
  对于表见代理人我们可以理解为没有经过企业授权或已超越授权范围、期限的单位或个人,以企业名义同他人从事经济活动,而他人依法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企业要对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行为向他人承担责任。对此,<<合同法>>第49条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在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对于该条款,可以这样理解,只要相对人能拿出有效的证据表明自己是有理由认定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法庭将判定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代理及表见代理制度有所了解,接下来,我们再谈谈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表见代理形式。例如,某项目负责人没有得到企业法人委托书,但他在全权管理某一工程,在工地入口处门头上有某公司项目部的标牌,在办公室管理人员一览中项目经理是他并有照片,他以企业的名义采购原材料和设备,供货商在签订合同送货时,通过一览表确认他是项目负责人,认为他出具的收货单和欠条可以代表某公司,为有效凭证。更为关键的是供货商已确认这项工程是某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并确认签收货单及打欠条的项目经理可以代表某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尽管某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授权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采购或赊购原材料和设备,但事实上他的行为已构成职务行为,该代理行为有效,应由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大家应该知道一旦存在上述情形,该项目负责人的表见代理则会成立。理所当然的,我们的业务人员可以要求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虽是如此,但考虑客观现实情况,从效率出发,我们并不主张从合同履行一开始便向建筑企业主张权利,因为除采取法律手段外,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是不肯轻易就范的,但如采取法律手段的话,要考虑收账成本,要考虑取证工作的复杂性。在合同加盖项目部公章的情况下,我们证明项目负责人的表见代理相对容易些,但在未加盖项目部公章仅有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下,则取证工作有一定难度,因此不管是否合同有项目部公章,我们的业务人员首先还是应将重点放在项目负责人。从源头抓起,严格按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条件执行,特别是货到款清的合同,不给客户以任何拖延付款的借口。一旦发现收款不能成功,要积极同建筑企业沟通,了解建筑企业是否给付项目部相应款项(一般情况项目部同业主的财务往来是通过建筑企业帐户的)。在没有给付的情况下,向建筑企业说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争取其支持付款;在款项已付项目部的情况下,通过建筑企业向项目部施加压力(项目部同建筑企业往往有种默契)争取回款。在以上两种情况都未果的情况下,综合全局,那我们就要考虑采取法律手段,先通过总部法务部发律师函,未果的话,接下来就整理好合同书、送货单等证据材料,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别无选择,只有考虑同客户对簿公堂,用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来保护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 

  • 相关文章:

 网站分类

 网站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