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定金罚则的适用

  近日,笔者接到某位先生的咨询电话,说他最近遇到买房的法律纠纷,他本意要买一套二手房,经过中介介绍,与卖家达成了一致意见,订立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定金5万元,如果违反合同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卖方毁约双倍返还已交纳的定金,买方毁约已交纳的定金不再返还”,签约当日,由于该位先生只带了一万元现金,所以,在卖方的要求下,该先生又向卖家打了4万元的欠条,写明“欠定金4万元”。
  几日后,因为该先生的个人原因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交纳首付,购买房屋,单方提出了要求毁约。卖家同意他的要求,但是,要求该先生再向其交纳剩余4万元的定金。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面临被卖家起诉的情况,该先生向墨泰法律集团求助。
  笔者认为,定金实际上是属于一种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定金不交付,定金的担保目的就无法实现,同时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的合同,已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本案中由于该先生的剩余4万元现金还尚未交付,所以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已交纳的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卖家有权不予返还。
  此外,笔者认为,从双方的合同也可以看出,该先生是否还需要再承担支付4万元“定金”的义务,双方合同中约定“买方毁约,已交纳的定金不再返还”,这充分表明,定金罚则是适用于已交纳的定金上的,未缴纳的定金即使以欠条的形式表现,也是不能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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