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变戏法:“商品房”变“经适房”,业主能否获得双倍赔偿?

 

  某业主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在房管局备案。但房产证下来后却载明该房为经济适用房,后来一打听,才知这个项目就是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开发商却以商品房的名义卖给业主,当时买房时开发商并没有告知这一点。业主问:如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双倍返还购房款,胜诉几率有多少?
  集团律师回复: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争议的,因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这里面,并没有规定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过,这个司法解释的第八、九条,实际上借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但是最高法院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时,似乎没有想到会有开发商把经济适用房当作商品房来卖,因此没有涉及这方面的问题。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您提到的问题应可借鉴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因为把经济适用房当成商品房来卖的情形,与把拆迁安置房当作商品房来卖的性质几乎是相同的。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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